
科技券
(TVP)
目的
「科技券」於2016年11月推出,旨在支援本地企業/機構使用科技服務和方案,以提高生產力或將業務流程升級轉型。
申請資格
申請科技券資助的本地企業/機構,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i)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在香港註冊;或
(a)(ii) 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在香港註冊成立;或
(a)(iii) 根據相關條例在香港設立的法定機構;
(b) 非香港上市公司,亦非政府資助機構*或任何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
(c) 及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
資助金額及項目期限
-
每個企業/機構最多可獲批6個項目,每個企業/機構的累計資助上限:港幣60萬。成功申請者需承擔不少於項目總成本¼的開支。
-
只有在完成較早批准的項目並提交最終項目報告後,企業才能提交新的申請。
-
每個項目一般應在 12 個月內 完成。申請人應在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透過系統提交最終項目報告。
所需文件
-
線上表格
-
項目最終報告
-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處表格 1(a)/ 1(c) 副本或公司註冊處週年申報表(表格 NAR1)
-
證明申請人在申請時在香港有與所申請項目相關的實質性業務的證明文件副本。
-
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
投標人提交的報價單副本,顯示其詳細聯繫信息
資助範圍
-
購買、租賃或訂閱構成項目重要組成部分的定制設備/硬件、軟件和技術服務或解決方案。
-
購買、租賃或訂閱現成/現成的設備/硬件、軟件和技術服務或解決方案,構成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成本不超過項目成本的 50%
-
批准資金超過 港幣50,000 的項目的項目審計。計入項目總成本的最高審計費用為 港幣3,000 。
-
正常業務運營成本不符合資助申請的條件。
評估標準
-
擬議項目與申請人業務的相關性
-
預算的合理性
-
實施細節的合理性
-
顧問和/或服務提供商的不良記錄
資金撥付
將向申請人提供不超過項目實際成本四分之三的資金(不超過 CIT 批准的上限)。簽署資助協議後,申請人出示並經秘書處核實證明申請人存款的證明(例如銀行存款收據)後,可將首期最多獲批資助金額的 25% 支付至指定銀行賬戶。同一銀行賬戶的供款份額。最終款項將在項目完成並接受最終項目報告後支付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