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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市場推廣基金
目的
旨在鼓勵中小型企業 (SME) 拓展香港以外的市場,為中小型企業提供財政援助以參與出口推廣活動
申請資格
申請基金資助的企業須符合以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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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按照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記的非上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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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基金時,企業須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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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業以前曾獲基金資助,所獲的累計資助金額不能超過基金規定的累計資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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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並非申請涉及的推廣活動及與該活動有關服務的主辦 / 協辦機構 / 服務供應商或與主辦 / 協辦機構 / 服務供應商有關連的公司。
資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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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限額: 港幣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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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成功申請的最高資助額為申請企業獲批核開支總額的50%或港幣100,000,以較低者為準。
資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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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舉辦針對本地市場/香港以外市場的網上/貿易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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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香港以外的商務考察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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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香港境外市場為主要對象的貿易刊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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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電子平台 / 媒介進行以香港境外市場為主要對象的出口推廣活動,例如刊登廣告、關鍵字搜尋、上載產品資料、建立或優化網上商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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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或優化申請企業所擁有的以香港境外市場為主要對象的公司網站 / 流動應用程式作出口推廣
申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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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在電子平台 / 媒介進行的推廣活動的活動完結日,或建立 / 優化申請企業擁有的公司網站 / 流動應用程式的有關項目完成日後的60個曆日內遞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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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撥款暨終期撥款 - 在推廣活動開始日期前 45 至 120 個曆日內提交首期付款申請;首期付款成功申請企業亦應於推廣活動結束之日起60個曆日內就首期撥款申請中合資格開支的資助餘額,提交相應的終期撥款申請。
工業貿易署 (TID) 隨時保留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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